缔约过失责任具体该怎么赔?
我最近在谈一笔生意,和对方也接触磋商了一段时间,结果后来发现对方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事实,导致我为这个合作准备投入了不少费用,现在合作谈不成了,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情况下,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具体得怎么赔偿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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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主要是在缔约之际,因一方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比如在商谈合作时,一方因疏忽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那么加害方需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通常是因对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例如,因对方提供虚假信息,你为准备合同履行支付了场地租赁费用、购买设备费用等,这些都属于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因对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比如,因为对方的拖延,使得你错过了与其他更有利合作方签约的机会,从而丧失了可能获得的利润,这部分损失也可要求赔偿。此外,因对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你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也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和可预见性原则,即赔偿金额应当与对方的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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