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

我最近在谈一个合作项目,和对方初步接触后投入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准备相关事宜,但后来发现对方很多行为不太对劲,好像存在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导致我这边遭受了一些损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对方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具体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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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就体现了主观上的故意过错。按照一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本应由受害人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适,若过错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这样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其次,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包括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比如,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没有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就违反了告知义务。这种诚信义务的外延广泛,具体内容要根据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实际情况确定。 再者,要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信赖利益也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并且,这里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合理的信赖要求信赖人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客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例如,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承诺和表示,投入了资金、时间等进行准备工作,最终合同未能成立,这就产生了信赖利益的损害。 最后,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经验认为有可能性即认为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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