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规则,与通常“谁主张,谁举证”不同,它是将原本由控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基于法律规定转移给辩方承担。 首先,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这里就是让被告人承担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说明,控方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就可能成立。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特殊,对其财产状况有更清楚的认知,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的,同时也能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其次,在一些持有型犯罪中也存在类似情况。比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当司法机关查获行为人持有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时,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持有是合法的,就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这是考虑到这些违禁物品本身的特殊性,正常情况下不应该被非法持有,所以让持有人承担举证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另外,在某些涉及被告人独知事实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某一事实只有被告人自己知道,而让控方去证明难度极大,法律可能会要求被告人对该事实进行说明。例如,被告人声称自己有不在场证明,且该不在场证明的证据只有他自己能提供,此时被告人就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本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通过法律特别规定转移给另一方承担。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完成举证,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持有某些特定物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犯罪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