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条件与原则是什么?
我对上诉不加刑这方面不太懂,自己涉及到了相关法律问题,想弄清楚到底在哪些情况下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它又遵循着怎样的原则呢?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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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不能给被告人加重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就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上诉不加刑中的“不加刑”涵盖多个方面。首先,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比如原本判有期徒刑三年,不能在二审时加为四年。其次,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像不能把缓刑改为实刑,也不能延长缓刑考验期,更不能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再者,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例如一审没有判附加刑,二审不能额外增加罚金等附加刑。另外,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比如不能把拘役改判为有期徒刑。同时,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也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这项原则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它是切实执行上诉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能保证上诉制度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它是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保障,让被告人不用担心因上诉而被加重刑罚,从而更放心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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