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一般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刑事抗诉: 首先,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比如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情况,就可以提出抗诉。这是因为准确认定事实和充足的证据是公正审判的基础,若这些方面存在问题,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 其次,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像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就满足抗诉条件。法律的正确适用对于公正判决至关重要,适用错误必然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再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可抗诉。比如,审判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情况。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违反程序规定会破坏司法公正。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未经庭审的证据作为裁判根据,导致裁判错误;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