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对证据有哪些要求?
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有严格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客观性要求。这意味着证据必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客观事实,完全不依赖人的主观想法而改变。打个比方,主观想象出来的场景、虚构编造的情节、毫无根据的猜测、不确定的假设、主观臆断、梦里的内容,还有来源不明的传闻等,这些都不能当作刑事诉讼里有效的证据。就拿言词证据来说,只有其中对案件事实客观描述的部分才有证据价值,像证人主观的意见或者看法是不算数的。这是因为法律要的是真实发生的、能被证实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里强调了证据要能证明真实的案件事实,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客观性的要求 。
其次是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联系,并且对证明案件事实得有实际作用才行。简单讲,如果一个事实或者材料和这个刑事案件毫无关系,那就不能成为刑事证据。比如一起盗窃案,有人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当天在另一个地方吃饭的账单,这和盗窃案件没有关联,就不能作为证据。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越紧密,它的证明力就越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就越关键。关联性是衡量证据有没有用、作用大小的重要因素。
最后是合法性要求。这体现在多个环节,一是证据收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比如不能通过暴力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这样得到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二是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像心理测试结论和警犬辨认等,这些都不被法律认可为合法的证据形式。三是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没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用来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还指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要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得有足够的、经过查证的、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的证据才行。并且,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却没有其他证据来支持,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对其处以刑罚的。这也是为了防止误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客观性:证据是独立于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事实。
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有实际证明作用。
合法性:证据在收集、形式、质证等方面要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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