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中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在刑事管辖体系中,明确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十分重要。这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自身权益,也有助于司法程序的顺利开展。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案件类型。第一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还有非法搜查罪,指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由检察院直接受理进行立案侦查。 第二类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了职权;二是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并且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这种规定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对重大案件的直接介入和监督,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 此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原本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转由监察机关调查。这一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国家机关在职务犯罪查处方面的职责分工。 综上所述,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范围界定。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公民更好地理解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