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又叫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 首先,关于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对于法院收到检察院抗诉书后的处理、申诉材料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限制、应当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情形等也都有详细规定。比如,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相关概念: 刑事再审程序:即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生效判决和裁定因错误而重新审理的程序。 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