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与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问题时,涉及到抵押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行使等方面,想详细了解下抵押与留置具体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财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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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明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小明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房子的占有权没有转移给银行。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小李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修理完成后小李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 在成立条件方面也有所不同。抵押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双方需要签订抵押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方式上,抵押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留置权的成立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担保范围上,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此外,在实现条件和消灭原因上也存在不同。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一般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留置权的实现除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关于消灭原因,抵押权可能因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等原因消灭。留置权除了这些原因外,还可能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等原因消灭。总之,抵押和留置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它们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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