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从成立条件来看,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双方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对于一些抵押物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方式上,抵押设定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不转移占有;而留置权成立时,留置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从担保财产的范围来讲,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另外,在实现条件方面,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留置权的实现,除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