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方面的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它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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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有权处理这块手表来获得还款。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押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需要质押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上,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约定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担保的债权范围上,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则仅限于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一般是基于该动产产生的费用等。 在权利行使方面,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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