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质押权和留置权,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权,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权,它们的设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哪些差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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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有权处置这辆汽车来实现债权。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块手表。 其次,两者的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一种主动的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占有。 另外,权利实现的方式也存在区别。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后,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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