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它们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是基于法律规定,并且留置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而质权的成立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再者是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专门设定的。 最后是权利实现方式有差异。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