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质权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权,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权,它们的权利行使方式、成立条件这些方面都有啥差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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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它们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质权就成立了。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乙作为质押,这就是质权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留置该动产。比如,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手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的设立,出质人要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质权人,这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而留置权中,债权人一开始就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并行使留置权。 再者,担保的对象不同。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例如,在上述手表修理的例子中,乙留置手表所担保的债权就是甲应支付的修理费。 最后,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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