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质押是主动设定的担保方式,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方式。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成立的,需要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款,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占有,这就设立了质押权。而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 在权利的实现方式上。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相关内容,为质押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内容,明确了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权利行使方式。 总的来说,质押和留置权在概念、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运用这两种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