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场景、权利产生方式、物品占有情况等方面,想了解下这两者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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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方式,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依法处理这块手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其次,权利的设立方式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质押权的产生需要质押人和质权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确定。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再者,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的权利。 最后,适用范围不同。质押的财产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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