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也就是质押人和质权人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质押给乙,签订质押合同后甲把手表交给乙,质押就成立了。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依法留置该汽车。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上,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约定的占有。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在权利实现方式上,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和留置都有相关规定。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这些法律条文为我们区分质押和留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