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形式,不过它们存在不少区别。 从概念上看,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规定,通常是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产生。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立的,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完成交付或登记等手续,质押权即可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从占有方式来讲,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合法取得的占有。质押权中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由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在担保物范围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在实现条件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质权。 综上所述,留置和质押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准确区分它们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