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而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属于意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在占有的条件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在担保债权成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占有,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在保管服务开始时就占有保管物。而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时间是在质押合同成立之后,由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包括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押比如可以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进行质押。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当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