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怎么回事,也不明白两者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时候适用留置,什么时候适用质押,它们的法律后果又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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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李四,把汽车交给李四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担保合同的约定,是出质人主动将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 再者是设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设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要将质押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质权才设立。 最后是实现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只有在债务人在该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实现留置权。质权的实现则一般没有这样的宽限期要求,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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