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与抵押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抵押和质押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什么情况用抵押或者质押,它们在权利行使、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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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丙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内。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丁向戊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戊作为质押。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且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它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 在占有方式上,留置权中债权人已经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抵押权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质押权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给质权人。 关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留置、抵押和质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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