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留置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质押、留置和抵押这几种情况,但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在权利行使、财物占有等方面,它们各自是怎样规定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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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留置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不转移对房子的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丙作为质押,此时手表的占有权转移给了丙。《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丁将汽车交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丁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占有方式上。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物进行保管;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在成立条件方面。抵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质押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 最后,在担保物的范围上。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质押物一般是动产和权利,如票据、股权等;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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