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抵押、留置和质押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操作流程、适用场景、权利义务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搞明白这三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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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不同形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甲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不需要把房子交给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丙保管作为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丁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丁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丁的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抵押中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且不转移占有;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必须转移占有;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在实现方式上,抵押和质押一般是通过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或者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留置权人在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后,可以直接处分留置物。 在适用范围上,抵押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可用于各类借贷、交易等;质押常见于一些动产的短期融资等;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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