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抵押。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还是由你居住使用,不需要交给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比如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维修店在客户不支付维修费用时,可以留置维修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转移动产或权利的占有,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产生的权利。它们在设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和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