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常见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仍由张三居住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李四把自己的珠宝交给王五作为借款的质押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修车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付修理费,修车厂就可以留置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占有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由质权人占有;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是设立条件不同。抵押一般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对于一些财产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押物;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最后是担保物范围不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等;质押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留置物只能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