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以便我能更好地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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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可以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子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保管,作为借款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标的物方面,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特别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留置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再者,在占有方式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押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在成立条件上,抵押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质押以交付质物为成立要件;留置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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