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通俗来讲,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车子等财产作为担保物,但这些东西你还能正常使用,不用交给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意味着你要把担保的物品交给债权人保管。《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质押,在质押期间你就不能再使用这些珠宝了。 最后,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发生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你把手机交给维修店维修,维修好后你不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店就有权留置你的手机。 从三者的区别来看,在是否转移占有方面,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和留置都需要转移占有。在适用范围上,抵押适用于各类财产;质押主要适用于动产和权利;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在成立条件上,抵押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质押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和质物的交付;留置基于法律规定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