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抵押、质押和留置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等方面,想请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释一下,好让我在实际情况中能正确运用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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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方式,它们的主要目的都是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保管,这就是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标的物方面,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像票据、股权等;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最后,在占有方式上,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仍可继续使用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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