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质押、留置和抵押都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虽然都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质押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若不转移占有,质押合同不生效。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需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条件。抵押的成立一般以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物的登记(部分抵押物需登记)为要件,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再者是担保财产不同。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 最后是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质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质押、留置和抵押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和设立;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这些法律条文为这三种担保方式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