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质押和抵押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又会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方式,所以想了解留置、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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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质押和抵押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说,张三向李四借钱,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但房子还是张三在居住使用,只是如果张三还不上钱,李四有权依法处置房子来实现债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王五向赵六借款,王五把自己的珠宝交给赵六保管,这就是质押。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修车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车厂就可以留置汽车。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三种担保方式都有明确规定。第394条规定了抵押的定义和相关规则;第425条规定了动产质押的内容;第447条规定了留置权的相关内容。 在成立条件上,抵押中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且不转移占有,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质押中质物一般是动产或权利,需要转移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成立。 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抵押物范围广泛,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动产。质押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本票、债券等。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在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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