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质押、留置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李向小张借款,小李将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小张作为质押,若小李到期不还钱,小张就可以依法处理这块手表来实现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汽车修理店为客户修理汽车,客户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王向银行贷款,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但房子仍由小王居住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质押需要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抵押则不转移财产占有。它们适用的场景和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