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抵押和质押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物品的占有、使用以及实现权利的方式等方面,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三者的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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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抵押与质押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个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但仍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像将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其次,在占有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的合法合同关系;抵押权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权中质物需要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再者,在担保财产范围上,留置权的对象一般仅限于动产;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押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 最后,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抵押和质押一般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且部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或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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