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抵押和质押都是在担保物权领域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抵押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丙仍然可以居住在房子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丁向戊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戊作为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占有方式上,留置权中债权人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占有而取得留置权,占有在先;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质押则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 再者,从担保财产的范围来看,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且与债权通常有牵连关系;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等;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 最后,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当符合法定条件时自动成立;抵押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等手续设立;质押权通常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或办理权利质押的相关手续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