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抵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押、抵押和留置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实现等方面,希望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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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抵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李四作为质押。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王五以自己的房屋为向赵六的借款设定抵押,房屋仍由王五使用。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的如修理店对未支付修理费的车辆进行留置。 其次,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像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并且该动产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从是否转移占有来看,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需额外转移占有,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而占有。 最后,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条件也有所不同。质押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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