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涉及到质押、抵押和留置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物品的占有、权利的实现方式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释一下,让我能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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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抵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它们有以下一些主要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在占有方面。质押要求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留置是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然后,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比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像机器设备等;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抵押和留置都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和基本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和相关规则;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和基本规则。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在经济活动中正确设立担保、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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