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出纳会坐牢?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在一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纳是可能会面临坐牢的刑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能导致出纳坐牢的常见情形: 首先是挪用资金。挪用资金指的是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职务侵占。简单来说,就是出纳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者是贪污。如果出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构成贪污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出纳故意销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会触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出纳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单位资金安全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