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质押和抵押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次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作为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标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最后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物主要包括不动产、动产等,并且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综上所述,留置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与债权有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质押需要转移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抵押则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