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典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相关的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典押和抵押这几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在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上有哪些差异,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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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典押和抵押是在财产担保方面比较常见的法律概念,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或者加工物品,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个物品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典押一般是指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回赎典物。例如,甲把自己的房子出典给乙,乙支付典价后就可以使用该房子,甲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用钱把房子赎回来。不过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典权的明确规定,它更多是基于民间的习惯和传统。 抵押则是指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银行,但车还是你自己在开,要是你还不上钱,银行就有权处置这辆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留置的对象主要是动产且基于合法占有;典押主要针对不动产且涉及使用收益权的转移;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它们在成立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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