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伤害、残疾、死亡等后果以及精神损害时,赔偿义务人需要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在涉及死刑犯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其本质和普通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有相同之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医疗费,它是指因治疗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这部分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需要有相应的医疗票据来证明。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票据来计算。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受害人恢复身体而给予的营养补充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如果造成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若造成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不过,在实际处理死刑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死刑犯的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其个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这时,赔偿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还需要考虑事件的具体责任划分,如果受害人(即死刑犯)自身也存在过错,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最终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