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的时候,涉及到留置、抵押和质押这些情况,但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有啥不同。比如什么时候适用留置,什么时候用抵押或质押,它们在权利行使和法律后果上又有啥区别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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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它们在设立方式、占有情况、担保物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 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个人以自己的房屋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像企业将自己的仓单质押给银行获取贷款。《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 综上所述,留置基于法定,抵押不转移占有且财产范围广,质押需转移占有且对象多为动产和权利,它们在不同场景下发挥着各自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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