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抵押质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常见的房屋抵押贷款,房子仍由抵押人居住使用,但在还不上贷款时,银行有权处置房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用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就要交给银行保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抵押和质押则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在标的物方面。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最后在占有方面。留置权中,债权人在留置前就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质押中,质物需要转移占有,由质权人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