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说,你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房子你还可以继续居住使用。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抵押的规定。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在还清债务前,珠宝由债权人保管。这同样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把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修好后你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你的汽车。 其次是占有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负责保管质物。而留置是债权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是设立条件不同。抵押一般通过抵押合同设立,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后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押通过质押合同设立,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就享有留置权,无需双方约定。 最后是实现方式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直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综上所述,抵押、质押和留置在概念、占有方式、设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区别,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