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质押和抵押怎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财产担保相关的事情,遇到了留置、质押和抵押这几个概念,有点搞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方式,各自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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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质押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规则。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讲,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东西或者加工东西,对方不给你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个东西,等他把钱给你了再还给他。如果他一直不给钱,你就可以把这个东西卖掉来抵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其次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通俗地说,就是你找别人借钱,把自己的东西交给对方保管,如果到期你还不上钱,对方就可以把这个东西卖掉来抵钱。《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最后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说你找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你仍然可以住在房子里。如果你还不上贷款,银行就可以把你的房子卖掉来抵钱。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产生,质押和抵押更多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留置和质押都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这些区别对于理解和运用担保物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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