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担保相关的事情,接触到了留置、抵押和质押这几种担保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从设立方式、占有情况、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它们的差异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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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物权,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房子仍由张三使用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王五向赵六借款,王五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赵六保管作为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比如,甲修理乙的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情况有别。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质物由质权人保管;留置权的成立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优先受偿顺序也不同。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对标的物提供了劳务、加工等行为而产生,为了保障这些付出能够得到回报,法律赋予其更优先的地位。而抵押权和质权的优先顺序,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都进行了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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