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找乙修理汽车,修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的条件上,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同关系,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担保的标的物也有所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最后是权利的实现方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