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问题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区分运用呢?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什么情况下又适用留置,想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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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的方式,不过它们有诸多不同之处。 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也就是双方要签订质押合同。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手表质押给李四,这就需要他们签订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比如甲给乙修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质押在设定时就需要转移占有质物,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而留置权的占有,是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基于担保的目的而专门转移占有。 关于担保的标的物,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像汇票、本票、债券等权利都可以质押。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和适用条件等。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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