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法律渊源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我们从哪里能找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有以下几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我国法律正式渊源的最高层次。 法律这里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例如,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