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官判案依据的法律表现形式。它们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此外,规章也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