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穷尽正式法律渊源?


穷尽正式法律渊源是一个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法官或者其他法律适用者在处理案件时,要先把所有可以用的正式法律规定都找遍、用遍了,才能考虑使用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就是那些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为什么要穷尽正式法律渊源呢?这是因为正式法律渊源具有确定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它们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如果不先穷尽正式法律渊源,就随意使用非正式法律渊源,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破坏法治的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体现了穷尽正式法律渊源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首先依据正式法律渊源来作出裁判。只有当正式法律渊源存在漏洞,无法为案件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时,才可以考虑适用非正式法律渊源,比如习惯、判例、法理等。但即使使用非正式法律渊源,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