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实际操作中是怎么区分的,它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不同。想弄明白这两者的区别,好正确处理我的财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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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上,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的条件方面,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基于质押合同,质物的占有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从担保的标的物来看,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在实现方式上,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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